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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前言
行政院因應各部會及所屬機關(構)快速發展或民營化過程所可能造成之文化性資產流失,因此責成文建會組織「文化性資產調查小組」,希望能推動調查及保存足以表徵台灣近代化歷程之文化性資產。此文化性資產是全體人民的文化財富,是珍貴而且不能更替的。在依循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來保存各機關(構)之文化性資產之前,需先進行各機關(構)轄內之文化性資產調查。故擬定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文化性資產清查評估原則」,提供各單位辦理文化性資產清查之依憑。

二.基本認識
(一)文化性資產並非本質性存在,而是脈絡性的意義、認同、與價值認定。
(二)文化性資產的認定會因人而異;因此,應尊重各方意見,以各方意見的最大聯集來避免遺珠之憾。
(三)對文化性資產的認定,應有業務運作相關從業人員(包括主管、現職與退休人員、勞動者等)、眷屬、社區居民、地方文史工作者、民間組織、專家學者、官方、及其他相關人員等共同參與。
(四)文化性資產如果涉及不同族群或階級者,應廣納各個族群或階級的想法。
(五)文化性資產應該是脈絡性、情境性的保存,而非孤立性的保存。因此,不僅是實體的保存,更需進行相關的歷史文化研究,並對資產所在的歷史場所予以適當的整體保存。
(六)活用、再利用、與永續發展是保存文化性資產的最高目標,不宜僅將之古董化。

三.文化性資產的內容:指具有技術、勞動、自然、歷史、藝術、科學等文化價值,而可供鑑賞、研究、教育、發展、宣揚之文獻、文物、建築與土木設施、聚落、遺址、器具、文化景觀、自然景觀、民俗、技術等有形暨無形文化性資產。
(一)文獻:指與機關(構)業務發展相關之檔案、圖書、資料、工作表單、手冊、證件、圖說、影音記錄等。
(二)文物:指與機關(構)業務發展相關之人為加工或具特殊文化意義之物品,包括衣著、產品及包裝、告示牌、紀念品、獎章、書法、繪畫、工藝器物、民俗器物、標本、可觀賞之自然物等。
(三)建築與土木設施:指因機關(構)運作需求所營建之建造物,包含因居住、信仰、生產、商業、交通、防禦、休憩、娛樂、政治、教育、社會福利、紀念喪葬等緣由所興建者。
(四)聚落:指因機關(構)業務發展而與相關住民生活文化、共同記憶、城鄉發展相關之整體環境。
(五)遺址:指過去機關(構)活動證據的空間遺存,包括遺棄的構造物、遺物、遺跡、生態遺留、及與它們相關之所有可移動文化物件、及其他具有考古學研究價值者。
(六)器具:指因機關(構)業務發展而有的機器、儀器、運輸工具等。
(七)文化景觀:指機關(構)業務發展歷程之生產、事蹟、傳說、生活行為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區域,例如:花園或鹽田。
(八)自然景觀:指機關(構)所在地區之生物、地理,或其所構成之生態環境。

四.文化性資產的調查準則:
(一)各機關(構)應該儘速建立自身的發展史,以確認文化個性,進而瞭解文化性資產的特殊性及重要性。
(二)每一個歷史時期及每一族群的文化性資產必須受到尊重。
(三)評量一件文化性資產的參考基準如下,只要符合一項,即可列為文化性資產:
1.表徵此機關(構)的發展歷程
2.表徵此機關(構)在特定時代的特性與意義
3.對社會或此機關(構)有重大影響或貢獻
4.原創發明或適應本土需求的重要改良
5.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
6.具有美學或工業設計上的價值
7.具有科學或技術上的價值
8.具有自然生態上的價值
9.卓有貢獻之技術從業人員、研究人員、或行政人員的文物(包括手稿、文具、器物)
10.因時代變遷而現存稀少者
11.呈現機關(構)與人民生活及社區發展的關係
12.足以表徵從業者或附近居民之共同記憶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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